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齐本通讯员
2026-08-26 14:54:22
0

齐本解读

对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齐本律师整理其主要调整的内容并建议如下:

一、三大主要变化

变化一:"发表"门槛降低。 旧规要求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许可"公开方为发表;新规删除该限定,明确"公之于众"指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不以公众实际知晓为要件。因侵权行为导致作品被公开,同样构成发表。

变化二:合理使用扩围但增设限制。旧规仅限"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新规删除"室外",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所均纳入。同时增设但书:临摹、摄影等成果可合理再使用,但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

变化三: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大幅收紧。新规明确法定许可仅覆盖纸质报刊及版面格式一致的数字化版本。报刊与互联网平台间、互联网平台相互间转载,均不适用法定许可,须获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合规建议

1. 媒体单位:9月1日后报刊与网站间互转须取得授权,勿再援引法定许可抗辩。

2. 展览场馆: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二次展览、传播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3. 权利人:发表权保护范围实质扩大,建议及时固定权属与发表证据,主动主张对方主观恶意以争取更高赔偿。

(以上解读内容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6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9日

法释〔202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著作权审判实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侵权纠纷包括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将第二项修改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的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因申请诉前、诉中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将第三项修改为:“(四)其他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二、删去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将其中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著作权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在第一款中“认证”后增加“或者鉴定”。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第十条第(一)项”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七、在第十七条“报纸、期刊”后增加“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室外”,将“第二十二条第(十)项”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依法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无法确定”,在第一款“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后增加“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


删去第二款中的“合理使用费”,在“作品类型”后增加“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将“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修改为“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调查、取证”后增加“等”。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其中的“诉讼时效”修改为“诉讼时效期间”。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调整内容表述顺序,删除“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将其中的“民事行为”修改为“法律事实”。


在“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法律事实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法律事实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后增加“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将引用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svg viewBox="0 0 1 1" style="float:left;line-height:0;width:0;vertical-align:top;"></svg>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侵权纠纷包括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的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


(三)因申请诉前、诉中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四)其他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对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主管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条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四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七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八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第九条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一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三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第十四条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五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依法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一条  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要求出版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法律事实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法律事实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
齐本律师事务所亮相泉州人才活动... 2026年8月5日,以 “海丝泉州・人才港湾” 为主题的泉州人才活动周在泉州人民会堂正式开幕,活动持...
正式立法:任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账户收款取现,... 创新定义家族律师(所)角色使命聚焦企业/家族治理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资产运营与处置 |...
最高院明确批复:约定管辖不能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案外人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赋能数字经济·共建融媒生态——... 赋能数字经济·共建融媒生态——齐本律师参与起草《融媒体智能交互与数据要素流通技术体系架构》团体标准正...
齐本律师专业解读之《律师出具国... 近日,为指导和规范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相关法律意见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执业风险、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