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是个孩子”不再是挡箭牌 ——齐本律师做客《丁成说法》,详解校园安全的三条边界
齐本通讯员
2026-09-09 0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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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根据2026年9月6日下午《丁成说法》栏目专题访谈整理,系福建齐本律师事务所公益普法内容,供家长、学校与教育工作者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以官方最新法律文本及执业律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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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始,方能善终。

这是齐本律所沿用多年的执业哲学。落到校园安全上,它的意思是:把规则讲清楚,把风险挡在校门之外,远胜于事发之后在法庭上争一个胜负。

2026年9月6日下午,福建齐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千煌律师应邀走进《丁成说法》演播室,以湖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厦门第二实验小学总校家委会主任、福建齐本律师事务所主任三重身份,与主持人丁成就“校园安全与法律责任”作了一期专题对话。

一档节目值得被记住,往往不在于谁坐进了演播室,而在于他带着什么目光坐下来。这三重身份,恰好对应三种视角:

立法工作的参与者,看规则的来处;

一个孩子的家长,看伤害的落点;

执业近二十年的法律人,看责任的分配。

三重目光叠在同一张椅子上,“校园安全”就不再是抽象的社会议题,而是一组可以拆得很细的责任结构:一部法律该管什么,一所学校该做什么,一个家庭该担什么。

节目对谈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条边界线。

PART 01

第一条线:

欺凌入法,年龄不再是免责挡箭牌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第六十条首次将“学生欺凌”列为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此前,校园欺凌的处置多停留在校规层面,受害者常因举证困难、因果关系难以证明而维权受阻;情节相近的行为,也常被降格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处理。单列一条之后,公安机关介入有了明确依据,“介入无据”的难题从源头被拆解。

什么是欺凌?答案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请注意最后四个字——精神损害。不必打得头破血流才算欺凌,长期的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孤立、网络散布谣言,同样进入法律的射程。肢体暴力是外伤,语言欺凌是内伤;外伤易愈,内伤难治。

“还是个孩子”这句话,今年失效了。依照新法第二十三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该限制。对未予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第二十四条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不拘留,不等于不管教。与此同时,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惩戒与挽救两头兼顾。

数据也在印证这一转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5年依法核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24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PART 02

第二条线:

学校不是“无限监护人”


家长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是不是一定要赔?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以八周岁为界,划出两条不同的归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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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越大,家长的举证责任越重。这一分野常被忽略,却是索赔成败的分水岭。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为这一分野配了最直观的注脚:

其一,已尽责的不担责。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十二周岁学生放学下楼摔倒致牙齿受损,家长索赔8万元。学校出示常态化安全教育记录,楼梯上下行分界线清晰,多处张贴“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提示,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法院认定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判要旨明确: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

其二,未尽责的要担责。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八年级学生课间殴打同学,数名学生围观而无教师发现制止,上前劝阻的张小某被击中左眼,构成十级残疾。法院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其三,自愿参加的风险自担。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高三学生午休自发踢球受伤,索赔59万余元。法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学校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有安全提示且处置及时,驳回全部诉请。该案的信号清晰:学校不因正常的体育课与课间活动而被苛责,把学生“圈养”起来,不是免责的对价。

其四,合理惩戒受保护。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明确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惩戒应当既有尺度、又有温度。

其五,监督有边界。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家长不满学校教育管理,在网络平台以侮辱性言辞发布不实内容并被广泛浏览传播,法院认定侵害学校名誉权,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家长有权监督,但监督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不能以“监督”之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

另一侧对应的是学校的报告义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广西苍梧县曾发生九名女生围殴同学事件,九名施暴学生被送专门学校矫治,校长被停职——瞒报的成本,已经变了。

一句话概括这条线:既不为难尽职者,也不放过失职者。

PART 03

第三条线:

一张可以对照的责任清单


事故一旦发生,钱由谁出、事由谁担,法律给了三层答案。

第一层,欺凌者一方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治疗康复支出;造成残疾的,另计辅助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已不是纸面权利:多人群殴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的案件,法院支持了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名学生共同致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三名监护人共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学校赔偿1万余元;一名十三岁女孩被同学散布谣言,法院按名誉权侵害判赔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162.98元。

第二层,学校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相应”,不是“连带”,更不是“兜底”。

第三层,欺凌者本人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符合法定情形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同样负刑事责任。

落到行动:家长、学校、孩子各做什么

给家长——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聊天记录与短信,第一时间留存;已有案件中,法院正是依据询问笔录和监控视频认定责任。二是书面要求学校履行报告与处置义务,并留存沟通记录。三是理性维权,依法依程序解决,切忌在网上发布不实内容——维权一旦越界构成侵权,代价往往高于收益。四是留意危险信号:突然厌学、沉默寡言、身上带伤、情绪暴躁,都是孩子在求助。

给学校——制度要建起来,防控预案与处置流程不能停在纸面;培训要常态化,教职工与学生的识别能力决定干预时点;过程要留痕,安全教育记录、值日安排、隐患排查均须书面存档;先救助、再通知,第一时间止损并告知监护人;严重欺凌不得隐瞒,依法及时报告;盯住心理,建立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

给孩子——不做欺凌者,欺凌不是玩笑,更不是个性;不做沉默的受害者,被欺负有法律撑腰,求助不丢人;不做冷漠的旁观者,不围观、不跟风、不传播视频,及时报告就是在救人。

为什么齐本坚持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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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族传承到校园安全,跨度看似不小,内核其实是同一件事——把不确定交给规则,把确定留给人。

齐本律所自创办以来,始终保留一条不打折扣的公益普法条线:进协会、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演播室。这与“齐家守本,永续传承”的使命一脉相承。守护一份家业,靠的是提前把规则布置好;守护一个孩子,靠的同样是提前把边界讲清楚。诉讼是事后救济,规则才是事前防线。

这也是李千煌律师以多重身份持续参与基层普法的初衷:站在地方立法工作的位置,知道规则从哪里来;站在家长的立场,知道危险在哪里发生;站在律师的岗位,知道责任该如何划分。三者相互校验,普法才不会停在口号。

校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场所,也是法治最该先到场的地方。让每一个孩子在法治的阳光下长大,是家长的责任、学校的责任,也是每一位法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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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官方来源)

1.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

2.最高人民法院《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4月23日发布):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3111.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2026年6月1日发布)


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均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文本核对。法律法规存在修订可能,具体适用请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如遇具体纠纷,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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