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实现债权保障与企业重生的双赢—经典案例解析【一】
齐本通讯员
2026-05-26 1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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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在某民营科技公司贷款逾期被某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北京金融法院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引入营商环境专家协同研判,识别企业的纾困价值,摒弃“一判了之”,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企业分期履约,账户同步解封,成功摆脱经营危机。本案处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精神,创新调解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水平,增强信贷供给与企业资金需求的适配性。


具体内容


2023年,某科技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向科技公司提供12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单位借款凭证(借据)》,科技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到期日等核心条款,两名保证人就案涉借款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将600万元贷款发放至科技公司账户。后科技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科技公司及保证人诉至一审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偿还银行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全面核查案件背景、精准研判科技公司经营现状,充分考量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困境,以及对区域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就业稳定的重要意义,遂引入营商环境工作室解纷机制,由法官与营商环境专家协同发力,为双方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的个性化调解方案。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按约分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根据还款进度依次解封企业相应账户,实现还款履约与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的有序衔接。最终,科技公司按调解协议逐步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债权得到稳定保障,企业账户逐步解封后恢复正常资金流转,成功摆脱经营危机,重回发展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全面核查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精准认定某科技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决定开展司法裁判与企业纾困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市工商联联合设立的营商环境工作室,整合法官专业司法能力与营商环境专家行业研判优势,综合运用“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他救”解纷模式,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又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齐本建议


本案中,北京金融法院摒弃“一判了之”的刚性裁判思路,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深陷流动性危机的科技公司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方案,最终实现金融债权保障与企业经营存续的双重目标。齐本律师结合本案典型经验,为面临类似债务危机的企业提出以下五项法律应对建议:

一、积极应诉,争取程序主动

收到法院传票后,企业应依法积极应诉,不可消极回避或放任程序权利。一旦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企业账户、核心资产将面临全面冻结,届时将丧失通过调解实现债务重组与经营自救的程序空间。主动应诉是争取缓冲期间、将纠纷导入调解轨道的必要前提。

二、系统梳理企业营运价值,申请启动协同调解机制

银行基于贷后管理审查的是历史履约数据,法院及调解专家则着眼于企业的再生可能。企业应在应诉过程中,系统梳理自身在技术创新、绿色转型、稳定就业等方面的客观证据与行业发展研判,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主动申请启动营商环境工作室等专业化协同解纷机制,由法官与行业专家共同评估企业的挽救价值,为后续调解方案的拟定奠定基础。

三、协商构建“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机制

本案的核心创新在于将债务清偿进度与司法强制措施的梯度解除相衔接。企业可主动与银行协商,约定按还款进度分阶段解除账户冻结及其他财产限制措施,形成“履约—解封—再履约”的良性循环。此举既能保障金融机构债权的有序回收,又能为企业保留维持基本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流动性,实现偿债能力与经营存续的正向协同。

四、同步推进企业自救,确保调解方案有效履行

调解方案的价值最终取决于履约可行性。企业应在调解期内同步开展内部自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战略投资、剥离非核心业务、实施合规性重组等,切实提升履约能力。唯有以实际行动证明企业的自救意愿与持续经营潜力,方能持续获得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任,保障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修复信用基础。

五、把握政策窗口期,将债务纠纷转化为重组契机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已明确释放政策导向:金融机构应增强信贷供给与企业实际需求的适配性,司法机关应推动多元解纷与协同保护。当前正值司法与金融监管共同鼓励企业纾困的制度窗口期,企业应充分把握这一有利时机,主动对接承办法官、调解专家及金融机构,推动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债务化解方案,最大限度避免“因诉致停”,将债务纠纷转化为债务重组与经营优化的战略性转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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